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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图片_20240815090825.png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我厅梳理了近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常见问题和误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对部分要件的把控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政策解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政策解读工作,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抓好落实。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政策解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政策解读

 

一、关于安全生产条件中“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办事指南申报模板有关情况的说明

河北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中公示的空白表格,仅作为格式参考,企业应根据实际,参照模板格式,增删、完善相关制度内容。

(二)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说明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和其他施工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至少包括: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2.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3.档案管理制度;4.安全例会制度;5.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6.安全检查制度;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9.安全资金投入保障制度;10.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11.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2.劳保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演练制度;14.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修订、演练制度;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的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17.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1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9.安全技术交底制度;20.项目安全管理制度;21.工程分包、承租单位管理制度;22.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3.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2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25.施工方案审批制度;26.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至少包括: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机制;2.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3.档案管理制度;4.安全例会制度;5.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6.安全检查制度;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9.安全资金投入保障制度;10.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11.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2.劳保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演练制度;14.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修订、演练制度;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的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17.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18.项目安全管理制度;19.安全技术交底制度;20.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三)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说明

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经营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技术质量部门、设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党委、工会、团委等部门,均应按“一岗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涵盖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分公司经理、工程管理部部长、安全处(科)长、技术质量部(科)长、财务部(科)长、材料设备部(科)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

申报企业各级人员的职务与各职能部门的名称,应准确对应(如职能部门为安全科,人员职务应为安全科长)。

(四)关于操作规程的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应提供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建筑架子工作业等施工现场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本企业资质规定承包工程范围内涉及的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企业应提供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可只提供目录,但需要以公司文件印发。

二、关于安全生产条件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规章制度的说明

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规章制度中,应明确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企业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的说明

企业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应至少包括:

1.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或增加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费用;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或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关于企业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台账和发票的说明

1.安全资金投入台账,是对企业按照本年度投入计划,已投入资金用途的说明。

2.发票内容及投入资金额度,应与安全资金投入台账内容及资金额度对应一致。

三、关于安全生产条件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的说明

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根据实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配备。

四、关于人员配备的说明

(一)关于二级资质人员配备数量的说明

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伤保险缴纳人数的要求,对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伤保险缴纳人数的要求,按照原三级资质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说明

1.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低压电工”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电工”为不同工种,《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电工”专指“建筑电工”。

2.同时具备多个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仅能选择使用其中一个工种。

(三)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的说明

1.专职安管人员配备的要求,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2.为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压减申请材料,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要求上传证书,仅要求企业填写证书信息后由系统自动比对,对因企业失误导致证书信息填报错误、证书无法比对查询的,对证书有效性不予认定。

(四)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类别的说明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

1.持有通信方面资质,即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配备的安管人员的证书,应由工信部门核发。

2.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水利方面资质的企业,配备的安管人员的证书,应由水利部门核发。

3.持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等公路方面资质的企业,应配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领域安管人员。

4.持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等水运方面资质的企业,应配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领域安管人员。

5.持有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等民航方面资质的企业,配备安管人员的证书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6.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面资质的企业,配备安管人员的证书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

7.持有上述资质以外其他资质的企业,不对安管人员的核发部门作限制。

8.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统一电子证照校验的要求:持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等资质的企业,配备的安管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人员的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否则无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列入安全生产条件预警名单。

9.同时持有通信、水利、公路、水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多个方面资质的企业,应分别满足各方面资质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管人员的配备要求。

五、关于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有关情况的说明

企业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资料应至少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年度培训教育计划、考核培训记录和培训考试卷(样卷)。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

(二)年度培训教育计划

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方法、参加人员等。

(三)考核培训记录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记录应覆盖申报企业社保明细中的全体人员,应经培训考核人员本人签名认可。

六、关于保险有效性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保险缴纳时间要求

1.企业上传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明细表缴费月份与完税证明中税款所属时期、入(退)库日期应为同一月份;所属月份不同的,原则上对其有效性不予认定。

2.由母公司或分公司在北京市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34号)规定,允许完税证明入库日期比税款所属时期晚一个月。对于其他省份保险存在类似情况的,应同时上传对应省份人社部门文件或认定意见。

(二)保险缴纳地要求

1.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保险缴纳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2.对于确有特殊情况导致未在注册地缴纳保险的(工伤保险由母公司或分公司缴纳的除外),应同时上传企业注册地或工伤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的认定意见。

3.完税证明中涉及到的税务机关名称(含公章)应一致.不一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时不予认定。

4.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与完税证明税务部门所在地应为同一行政区域,不属于同一区域的,应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说明原因,非申报企业原因导致不在同一区域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三)保险欠费情况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中缴纳单位有欠费的,应由出具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的当地社保部门,出具欠费原因说明,非申报企业原因导致欠费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七、关于其他常见问题的说明

1.对于同时持有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类资格。

2.申报企业法人因超过现行退休年龄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对法人退休年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法人未超过现行退休年龄但因为其他原因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出具人社部门相关认定材料。

3.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应分4个清单单独列出,对于未单独列出的不予认定。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检测合格证明。安全防护服装、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应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与安全防护服装、安全防护用具清单内容应一致。产品合格证中生产日期、规格型号、检验员等要素不全,或失效无效的,不予认定。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在证书延续时应按照重新核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办理直接延期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审批当日企业资质、人员情况作出审批决定,企业应在审批期间维持安全生产条件。

6、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距离证书有效期3个月以内时,方可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

7、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中,通用材料是指承诺书、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及申请表;申请表“所附证明材料”栏目中已明确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各类事项。行政许可人承诺书申请办理事项必须填写具体完整(如: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变更事项);申报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的任命文件应明确某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上传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文件中有关辅助确认法定代表人的内容);申请表中变更前企业基本情况必须填写变更前相关信息;申请表变更事项必须要勾选变更事项,并如实填写变更后相关信息。

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人员配置中,起重作业人员证书为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Q2系列(限流动式起重机作业)人员证书。

9.企业应确保人员证书的有效期、聘用关系,在承诺办结时限前有效,在作出审批决定当日证书有效期失效、聘用关系失效或人员与其他企业确立聘用关系的,不予认定。

10.为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压减申请材料,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对使用本省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管人员证书的,由企业填写人员、证书信息,无需上传证书,系统自动比对。对因企业失误导致人员、证书信息填报错误,系统无法比对人员、证书信息的,对证书有效性不予认定。

八、其他事项

1.此前我厅发布的政策解读、申报说明与本政策解读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解读为准。

2.关于二级资质人员配备数量、专职安管人员配备数量的标准,自本政策解读印发之日起,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开始执行;其他相关标准,自本政策解读印发之日起,企业新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时应参照执行。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