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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维护监理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工程监理企业正当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促进河北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章程》,结合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监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是河北省境内从业的建设监理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设立诚信自律委员会,引导会员建立健全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体系。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准则,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守法经营,严格监理,热情服务,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  不得在资质申请、资质晋级、资质变更、资质延续、参加监理企业人员信用评估(以下简称信用评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第六条  依据有关法规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签订有损国家、行业、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监理合同或附加条款,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根据与委托方协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服务价格,促进优质优价。

第八条  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不得以诋毁对方、恶意竞价(低于监理成本报价)进行投标。监理服务收费可参照原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计费规则》(冀建市研[2016]6号)。

第九条  在资质等级规定或者批准的监理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转包监理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压级压价,自觉抵制违反相关法规及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应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行业工作标准,设立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配置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和设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进行抽检时,监理工作评价不低于基本合格等级。

第十一条 应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受监工程所需保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应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尊重监理人员的择业权,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承担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监理岗位的中途不宜离职离岗,监理人员正常流动应征得离职监理单位的同意,并履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将监理业务交接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培训,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和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认真负责的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实施监理,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为依据维护参建各方的权益和公共利益。遵守保密规定,履行对所监理工程和监理企业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转借监理证书或执业印章及其它相关资信证明,不得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不得隐瞒本人不良记录,与监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诚信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九条 落实监理质量安全责任,拒绝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出现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二十条 应进行岗前培训,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参加继续教育,使业务能力与行业发展相适应。

第四章 惩戒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理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义务积极投诉与举报。

第二十二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收到书面投诉与举报后,组成调查组,客观公正开展调查,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向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根据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经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惩戒处理的决定,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批准后执行。惩戒方式包括:

(一)约谈,批评教育和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暂停会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暂停参与协会活动;

(四)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参与协会活动;

(五)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监理企业、监理人员视情激励:

(一)网站、会刊宣传报道;

(二)通报表扬;

(三)优先服务,优先推荐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惩戒与激励均记入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非会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可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