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由从事建筑市场发展研究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市场主体,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市级建筑行业社团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由从事建筑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等职称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负责会员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对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的建议权;
(五)获得本会的相应服务及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本会开发会员管理平台,对会员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会员档案;
(二)申请人可通过官网(www.jzscyj.cn)申请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按要求在线填写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提交入会申请;
(三)秘书处核查申请人的入会申请,讨论通过;
(四)同意入会后,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
(五)本会单位会员可在会员管理平台自行打印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员基本信息公开,可在官网或扫描会员证书二维码查询。
第八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单位会员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保持与本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
第九条 会员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信息提交我会。
第十条 单位会员发生分立、合并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退会可书面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拖欠应缴纳的年度会费,拖欠时间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连续两年或以上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且无相关情况说明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其会员资格终止;
(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或职业道德准则,损害行业形象的,予以公告,其会员资格终止;
(六)个人会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视为自动退会;
(七)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公告,取消会员资格;
(八)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应调整:
(一)自愿申请不再担任单位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职务;
(二)因自身原因无法参与本会工作;
(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本会自律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会议;
(五)其他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会籍,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其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有关专业委员会担任的职务一并予以解除。
解除会员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免费提供会刊,企业宣传等服务,利用网站、会刊、微信平台等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行业资讯等信息;
(三)免费参加本会开展的典型案例申报、行业自律、信用评价等活动;
(四)免费向会员提供基础版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论坛、研讨、座谈、考察、交流等活动;
(六)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面授或网络培训;
(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知识竞赛、技能竞赛、文体活动、企业文化建设等活动;
(八)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行业调研、标准编制、教材编写、课题研究等工作,免费获赠本会编印的团体标准、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九)参与党建活动、扶贫救灾等公益活动;
(十)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单位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免费参加本会提供的学习课程和网络继续教育;
(二)优先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政策解读、标准宣贯、专题研讨、学术会议、论坛交流等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各类交流活动;
(四)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个人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对在本会或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优先获得本行业专业人才向其它部门推荐资格;
(二)优先获得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三)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第十七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起施行。